严惩商业贿赂犯罪 努力争创法治无锡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刘亚军
各位新闻界的朋友:
上午好!
今年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委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的决策部属,根据《意见》和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的要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下发了《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市中级法院雷厉风行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委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精神,成立以禇红军院长为组长的市法院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统一部署和精心组织,有效开展了全市法院系统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现将我市法院系统近期开展治理商业贿赂案件专项工作的有关情况公布如下:
一、近年来我市商业贿赂犯罪案件的基本情况和主要特点
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社会经济交往逐渐增多和愈加频繁,为谋求不正当的经济利益,市场经济领域内的权钱交易现象有所抬头,商业贿赂案件时有发生。2005年全年,我市两级法院共计受理各类商业贿赂案件90件91人,审结85件86人,其中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为24人;2006年1月至4月,我市两级法院共计受理各类商业贿赂案件37件39人,审结36件37人,其中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为12人。从审理案件的情况来看,我市商业贿赂案件主要呈现出以下特点:
1、案件数量仍维持在一定的水平上,没有明显下降的趋势。长期以来,我市两级法院一直将商业贿赂案件作为从严惩处的刑事犯罪之一,保持高压态势,全力维护公务和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及经济交往中的法治、诚信和公平。但是,从客观显示的数据来看,法院受理的此类案件数与往年相比,仍然保持在相当的数量水平上,并无下降的趋势。
2、窝案、串案现象比较严重,案件呈现出群体性犯罪的特征。在受理的案件中,往往是一把手犯罪又带出一窝人犯罪,部门领导和下属一起共同犯罪,还有的是一案带多案,串案相连,多人相牵,职务犯罪已经在一些地区和部门蔓延,腐蚀毒化了一方风气。这些贿赂案件通常发生在公权垄断、权力比较集中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及企业单位的领导手中,如税务局掌握税务稽查和处罚的权力、锅检所掌握压力容器的检测检验、房管局掌握房屋开发的发包权、交通工程总公司对道路工程的发包权、医院对药品及医疗器械的采购权等等,这些单位中掌握一定职权的领导和工作人员,为了一己私利,大肆进行权钱交易。如江阴市个体建筑老板周华庆在承建、装潢江阴中医院病房大楼时行贿,原药监局局长童锡霖、原中医院副院长徐钟堂受贿,构成了商业贿赂串案。
3、少数案件犯罪情节恶劣,社会影响极坏。如我市南长区法院审理的国税局被告人贾亦嘉、高剑秋等人受贿案,其中,贾亦嘉在短短两年间,先后28次收受26家单位中有关人员贿赂的财物计人民币5万余元,有时还互相代收贿赂款,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些害群之马,不但损害了国家的经济利益,败坏了国家机关的威望,而且影响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造成了难以估量的损失。
二、我市法院系统开展治理商业贿赂案件的具体部署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意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实施方案》和市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的工作要求,市中级法院结合我市两级法院的工作实际,及时制定了具体的实施方案,采取了一系列有效措施:
1、进一步以社会主义法制理念为指导,突出重点,措施到位,精心部署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
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是加快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和维护社会公平竞争原则、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也是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措施,同时也是惩治腐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它对于解决目前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发展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实现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市两级法院牢牢把握此次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重点,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社会主义法制理念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中纪委第六次全会、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的《意见》,明确工作目标,突出工作重点,在上级法院的监督指导下,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两级法院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院长具体抓、相关部门全力抓,两级法院选调精干审判人员,强化业务培训,做好后勤保障,切实做到组织领导、力量配置、工作措施、检查督促和责任追究的“五到位”,确保我市两级法院参与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力度和效果。
2、进一步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从大要案、窝串案着手,加大打击惩治商业贿赂犯罪的力度
我市两级法院在这次专项治理工作中,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准确把握好法律政策开展工作,把惩治商业贿赂犯罪活动的坚定决心和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法治要求结合起来,强化证据意识和程序意识,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和定罪量刑关,把每一件案件办成铁案。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对大要案要狠抓不放,特别是对那些发生在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和政府采购等重点、热点领域中的商业贿赂犯罪和涉及到其中国家工作人员的犯罪,由分管领导、庭长挂帅,选择具有丰富审判经验的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进行精心审理,对那些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涉案范围广、社会影响大的案件,坚决依法从严惩处。我市两级法院定期组织商业贿赂案件的集中公开宣判,严厉打击犯罪分子的气焰,对潜在犯罪产生威慑作用,对群众起到普法教育作用,营造全面治理商业贿赂犯罪的社会氛围;同时,对在审理中发现的商业贿赂犯罪窝案、串案引起高度重视,组织该领域的相关人员旁听案件开庭审理,从中吸取教训,并在案件审结后针对案件高发领域和单位,向其主管部门发出司法建议,责令其提出整改措施并及时回复。
进一步健全案件的汇报协调机制,对受理的涉及商业贿赂犯罪案件,要求各基层法院定期及时将相关起诉书、审理报告和判决书上报中级法院,对拟判处缓、管、免的商业贿赂案件,规定在宣判前一律必须向中级法院汇报并备案,保证本地区案件量刑的均衡,对商业贿赂案件发展态势进行有效监控。
3、进一步加强商业贿赂的调研,密切与相关职能部门的配合,形成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合力
我市两级法院指派调研能力强的同志,专门对商业贿赂犯罪中的出现新情况、新问题开展深入调查研究,对我市商业贿赂案件的类型、特点和预防措施进行分析研究,提出有价值的立法建议,形成行之有效的调研成果,提供上级法院决策参考。对疑难复杂的商业贿赂案件,两级法院进行及时沟通和请示。中级法院还通过召开座谈会、工作检查等方式,加强对基层法院审理商业贿赂案件的监督和指导。同时,我市两级法院与当地党委、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加强沟通,及时通报信息,取得相互支持和配合。对在审理案件中发现商业贿赂犯罪线索的,及时通知侦查机关并办好材料移交工作,形成我市打击商业贿赂犯罪的合力。
4、进一步加强法院系统内部的自查自纠,规范司法行政管理工作,争创廉洁自律法院
我市两级法院根据上级的要求,对法院系统内部可能涉及商业贿赂的领域,诸如车辆、物资采购、基建、后勤等,认真进行自我检查,防止走过场,认真查找监督管理上的薄弱环节和可能存在的漏洞和问题,坚决杜绝不正当交易行为的发生。除统一政府采购的项目外,按照规定对应当招投标的法院自身采购项目和基建项目一律实行公开招投标,同时纪检监察部门人员必须参加,以增强该项工作的透明度和公正度。要求基层法院高度重视并做好自查自纠工作,规定各法院在6月底前,将本法院自查自纠情况形成报告报送中级法院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中级法院在8月底前报送省法院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
5、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工作,广泛宣传治理商业贿赂成果,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我市两级法院的宣传部门加强与新闻媒体的合作,充分利用录音、录像和摄影等介质保留法院审理商业贿赂案件的影像资料,并以报纸、电视、电台等新闻媒体为载体,以《庭审直击》、《法制时空》等品牌栏目为依托,及时报道具有社会影响和教育意义的典型案例,宣传人民法院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成果,增强人民群众反对商业贿赂的决心和信心,营造我市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良好氛围。同时,我市两级法院充分利用法院自身信息化、网络化等优势,利用法院网站平台,及时向市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和省法院及时报告专项治理活动的工作情况。
6、进一步规范大要案和涉外案件的审判工作,确保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我市两级法院在审理商业贿赂案件中,严格遵照执行省法院去年4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经济犯罪大要案审判工作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上级法院加强对基层法院商业贿赂大要案审理工作的指导,下级法院主动及时向上级法院反映大要案审理进展情况,强调严守审判纪律,严把宣传尺度,对大要案的宣传报道严格按照省纪委、省政法委、省委宣传部《关于违纪违法大要案公开报道的暂行规定》和省法院《关于加强和改进全省法院新闻宣传工作的决定》执行。对港澳台人员、境外人员涉及商业贿赂犯罪的案件,具有高度的政治责任感、使命感和敏锐的政治洞察力,严格按照《通知》相关规定,积极、慎重、稳妥地审理好案件。
三、我市法院系统近期审理商业贿赂案件的基本情况
根据市中级法院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的统一部属,我市两级法院于5月29日至31日,分别在市区、江阴、宜兴进行了集中公开宣判行动,对涉及商业贿赂犯罪的10案10名被告人(其中一审6案6名被告人,二审4案4名被告人)进行了公开宣判。现将这次集中宣判的案件情况公布如下:
(一)中院二审宣判的上诉人童锡霖挪用公款、受贿案
原审法院江阴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童锡霖利用担任无锡市江阴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的职务之便,先后6次挪用公款人民币245万元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并从中收受好处费共计人民币6万元。被告人童锡霖利用担任中医院院长、药监局局长的职务便利,在中医院零星工程、中医院住院大楼和药监局办公大楼的建设装潢招标、工程款结算、工程审计,药品销售及承租中医院门面房等过程中,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贿赂人民币共计1090482元,港币5000元,扣除其在职期间有58347.86元因公支出未报支,实得赃款人民币1032134.14元,港币5000元。被告人童锡霖到案后能主动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并检举他人受贿犯罪,经查证属实。案发后,被告人童锡霖退出赃款人民币13.6万元,检察机关追缴赃款人民币100万元。江阴市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被告人童锡霖有期徒刑五年;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五万元。被告人童锡霖受贿犯罪所得及挪用公款犯罪中的违法所得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判决后,被告人童锡霖不服,提出上诉。中院经二审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童锡霖犯挪用公款罪、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诉讼程序合法,定性量刑准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童锡霖的上诉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中院不予采纳,据此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中院二审宣判的被告人徐钟堂受贿案
原审法院江阴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徐钟堂于2000年8月至2005年9月期间,利用担任江阴市中医院副院长负责中医院病房大楼土建、装潢工程及弱电系统工程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周华庆等人贿赂共计人民币14.1万元。2004年10月10日被告人徐钟堂因收受周华庆贿赂被检察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主动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案其他受贿犯罪事实。案发后,检察机关从被告人徐钟堂处追缴全部赃款。江阴市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徐钟堂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徐钟堂受贿犯罪所得赃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判决后,被告人徐钟堂不服,提出上诉。中院经二审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徐钟堂犯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诉讼程序合法,定性量刑准确,应予维持。上诉人徐钟堂的上诉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中院不予采纳,据此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江阴法院一审宣判的被告人沈扬受贿案
经江阴市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沈扬于1998年5月调入江阴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任办事员,2003年6月担任该中心副主任。1999年至2005年11月间,被告人沈扬利用职务便利,通过指点投标等方式,为投标人及关系人提供关照、帮助中标,从中先后收受45名此类人员190余次的贿赂共计人民币94.55万余元,美金1000元。被告人沈扬在案发后主动交代了本案中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检举揭发了他人受贿犯罪事实,并已经查证属实。检察机关从被告人沈扬处追缴人民币61.2万元,其家属代为退出赃款人民币13.5万元及别克轿车1辆。
江阴市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沈扬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五万元;追缴在案的赃款赃物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四)滨湖法院一审宣判的被告人邹晓戎受贿案
经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邹晓戎于2004年4月至2005年9月,在担任无锡市体育中心二期工程建设指挥部工程处副处长期间,利用其作为工程内部招、投标的评标人之一及现场工程施工衔接的协调、技术管理、验收审核等方面的职务之便,先后15次收受无锡市某建筑装饰公司项目经理仇某某等人贿赂的人民币107000元及西铁城牌手表、诺基亚牌6681型手机各1只,赃款赃物合计人民币112460元。被告人邹晓戎在检察机关发现其有收受他人贿赂嫌疑后,于2005年12月13日,主动向无锡市交通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纪委供述了收受上海某自动化设备进口公司销售经理石某某贿赂的人民币2万元的事实,同月19日在接受检察机关审查时,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余受贿的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邹晓戎退出全部赃款赃物。
滨湖区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邹晓戎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追缴在案的赃款赃物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五)中院二审宣判的被告人王玉东受贿案
原审法院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玉东在2004年10月至2005年12月,在担任无锡市土地整理中心主任、无锡市大地造田工程有限公司经理期间,利用负责对全市复垦复绿、矿山整治工程的监督、管理、验收等职务之便,先后14次收受无锡市某造田平整工程队等单位和沈某某等个人的贿赂共计人民币150500元。侦查机关在查处其他人员受贿案中发现王玉东有收受他人贿赂4500元的嫌疑后找王玉东谈话,王主动交代了本案的其他受贿事实。王玉东在接受审查期间提供了他人受贿犯罪的线索。崇安区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王玉东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
判决后,被告人王玉东不服,提出上诉。中院经二审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王玉东犯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诉讼程序合法,定性量刑准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王玉东的上诉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中院不予采纳,据此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六)中院二审宣判的被告人刘吉旺受贿案
原审法院崇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吉旺于2001年4月至2005年12月,担任无锡市国土资源局矿产资源管理处副处长期间,利用负责全市矿产资源开发及监督管理、矿山整治工程发包、工程实施及验收、矿山环境综合整治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职务之便,先后9次收受无锡中路某环境有限公司等单位的贿赂,共计人民币61500元。被告人刘吉旺在检察机关侦查时,主动交待了检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41000元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刘吉旺已退出了全部赃款。崇安区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刘吉旺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万元。
判决后,被告人刘吉旺不服,提出上诉。中院经二审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刘吉旺犯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诉讼程序合法,定性量刑准确,应予维持。上诉人刘吉旺的上诉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中院不予采纳,据此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七)宜兴法院一审宣判的被告人马耀祥企业人员受贿案
经宜兴市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01年3月,被告人马耀祥被宜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经济性质为集体企业)任命为鲸塘信用社主任。2003年底至2005年底期间,被告人马耀祥利用职务之便,为宜兴市鲸塘镇埝南石矿承包人吴某某在该采石矿申请贷款的审批、发放等方面予以关照,并先后4次收受吴某某的款物计人民币490500元。案发后,被告人马耀祥向宜兴市人民检察院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非法收受吴某某财物的事实,并退出全部赃款。
宜兴市法院以企业人员受贿罪判处被告人马耀祥有期徒刑四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十万元;追缴在案的赃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八)惠山法院一审宣判的被告人陈国源受贿案
经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1999年2月至2003年1月,被告人陈国源在担任原锡山市水利建筑安装公司、无锡市河海水利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均系国有企业)总经理期间,在水利建设、河道清淤等工程的发包、质量监督以及工程款支付过程中,利用职务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贿赂计人民币5万元。案破后,被告人陈国源已退出全部赃款。
惠山区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陈国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八万元;受贿所得赃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九)南长法院一审宣判的被告人姚向东挪用公款、受贿案
经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姚向东在担任无锡市工业学校教务科教务员期间,利用其保管辅导费的便利,于2004年4月29日、2005年3月22日将公款共计人民币208000元存入其个人的证券帐户用于买卖股票的营利活动。2004年12月、2005年1月,被告人姚向东将挪用的公款人民币150000元返还。被告人姚向东还利用其负责管理教材和学生用品采购、报销的职务之便,于2003年9月至2005年10月间,先后25次收受南京市下关区某书店等单位和人员给予的各类回扣及贿赂计人民币69657.57元。2006年1月10日,检察机关因被告人姚向东可能有受贿行为而找其谈话时,姚主动交代了自己挪用公款和受贿的犯罪事实。案发以后,检察机关暂扣被告人姚向东人民币149300元,其家属为其退出人民币50000元。
南长区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被告人姚向东有期徒刑二年,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万八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万八千元;被告人姚向东受贿所得赃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十)江阴法院一审宣判的被告人周华庆行贿案
经江阴市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周华庆于2000年春节至2005年9月,在江阴市中医院病房大楼工程招投标、承接、基建及装潢过程中,为谋取私利,先后向中医院前任院长童锡霖、现任院长黄某某、副院长徐钟堂及基建科长张某某、办事员姜某某、江阴市建设交易中心主任陈某某、副主任沈某等人(均另案处理)行贿150余次,计人民币1477600元、美金1万元。被告人周华庆归案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
江阴市法院以行贿罪判处被告人周华庆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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