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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06月01日无锡市政府新闻发布会
www.XINHUANET.com  2006年06月01日    来源:太湖明珠网

加大执行工作力度 创新执行工作机制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新闻发言人:金飚
(2006年6月1日)

各位新闻界的朋友:

  上午好!

  今天,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这里召开新闻发布会,向新闻界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各界通报二项内容:第一是关于全市法院3月份以来开展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的情况;第二是介绍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无锡市人民检察院、无锡市公安局《关于被执行人依法申报财产的通告》的有关情况。

  一、关于开展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的情况

  自中央政法委下发《关于切实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通知》(政法[2005]52号文)以来,全市法院按照上级法院的要求,进一步加大执行工作力度,有针对性地落实措施,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取得了明显进展。从3月份以来,全市法院共清理执行积案2103件,执结标的总额6.27亿元。其中执结超期一年以上的案件69件,执结申请人为特困群体案件44件,执结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案件21件,执结中止案件1837件,执结涉府案件45件,执结债券凭证案件84件,执结暂缓执行案件3件。在开展集中清理过程中,我们主要抓了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调整充实力量

  根据上级法院的统一部署,全市法院对开展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都制定了具体的工作方案,形成了“一把手院长亲自抓,分管院长具体抓,领导班子共同抓”的工作格局,并抽调精兵强将充实执行力量,重点针对六类积压案件,清仓见底,逐一过堂,扎实推进。

  为保证清积案工作的顺利进行,中院党组抽调人员成立了专门清理中止执行案件的工作组;多数基层法院也从其他部门抽调人员到执行局,专门清理积压案件;崇安法院专门为执行局配备了最好的车辆;惠山、宜兴法院专门成立了清积案执行组,将执行人员分编成几个执行组,集中执行经分类登记的积压案件。

  开展清案活动以来,中院对全市法院的清理工作实行动态管理,每半个月通报一次情况。至5月15日,中院已完成《全市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的情况通报》五期,将全市法院在每半月清积案工作中的工作进展情况、主要工作措施及中院作出的清理工作中注意事项、下一步工作重点向全市法院通报,同时报送省法院、市委政法委、各市(县)、区政法委,使各级领导随时掌握清案工作的动态,督查有重点。崇安法院一把手院长每周一听取清案工作汇报,并对一周清案工作提出要求。5月上旬,中院领导到有关基层法院检查清案工作,听取情况汇报,进一步加强督促检查。5月18日,全市法院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现场会在惠山法院召开,惠山、崇安区法院分别介绍了开展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以来的做法和成效,与会人员参观了惠山法院执行局的执行工作台帐及开展集中清理活动的计划、管理措施等。并进一步明确了清案活动最后阶段的工作要求。

  (二)加大工作力度,强力推进清案

  全市法院按照清积案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各自实际,扎实推进清理工作。中院执行局在清积案期间,做到包案到人、限期清理、定期督办。对超过三个月未执结的案件,实行易人交流制度,列入考核范围。江阴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全社会通报了执行工作的现状和开展清理执行积案专项活动的举措。惠山法院在所辖范围内各银行、学校、菜场、大型企业、镇、村主要道口及墙上张贴400余份执行令大公告,向社会公示了中央政法委52号文件的主要内容,告知逾期及抗拒执行将导致的法律后果,敦促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南长法院在清积案活动中推出了公告悬赏查找下落不明被执行人的新举措,在社区张贴400余份列有55名欠款不还且下落不明的被执行人的姓名、地址和欠款金额,并承诺对举报线索人的奖励措施的公告。滨湖法院、南长法院先后召开债务人警示教育大会。惠山、宜兴、江阴、锡山、崇安、滨湖等多家法院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执行人员利用夜间、凌晨对被执行人长期下落不明的案件进行拉网式排查执行,部分案件取得了突破性进展。全市法院在夜间、凌晨执行时,共拘留被执行人63人,拘留的63人中,执结43件,执结标的252.8万元。

  (三)积极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

  解决执行难问题,必须加强党的领导,必须动员全社会的力量,这是52号文件明确的一项重要原则。中院党组会结束以后,中院立即向市委领导提交了《无锡中院关于贯彻落实中央政法委52号文件精神,开展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实施意见的汇报》的书面汇报材料,并分别向市委和市人大作了专题汇报,得到了市委和市人大领导的高度重视,均表示要全力支持法院并发动有关方面的力量来贯彻落实好中政委的部署,开展好集中清理执行积案专项活动。市人大常委会将进一步加大对法院执行工作的监督支持的力度,并已将法院执行工作列为今年专题审议的内容。市委政法委专门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中政委52号文件切实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实施意见》(锡委政[2006]20号),在全市范围内初步建立了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的联动模式。市中院已基本完成了与协助执行的相关单位的协调,将用会签文件的方式,支持配合协助法院的执行工作,使执行协助机制长效化、制度化。
  (四)抓好规范执行,强化管理措施

  在开展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期间,无锡中院切实履行对全市法院执行工作统一管理、统一协调的职能,加强对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的规范管理,中院党组要求这次清案活动必须做到加大执行力度与规范执行、文明执行并举。要将专项清理工作与执行工作的规范化建设紧密结合起来,与加强执行队伍建设紧密结合起来,做到清理执行积案既有力度,又能做到规范执行、文明执行。对矛盾容易激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注意向党委、政法委汇报,争取多方协调解决。全市法院清积案三个多月来共拘留被执行人117人,且无一人申请复议,没有发生一起矛盾激化事件。中级法院以案件管理为核心,进一步加大执行工作统一管理力度,确保清案活动取得实效。中院在各基层法院上报案件基础上,结合当事人来信来访反响大的案件以及未按本院要求执结的案件,选择了一批重点案件指定执行和交叉执行,加大了监督力度。从3月份起,各法院每月15日和30日以电子表格的形式向中院报告清案进度。对迟报、漏报和瞒报积压案件数量、虚报清理进度的,在执行工作考核中作扣分处理。有瞒报积压案件数量或虚报每月清案进度的,一经发现,取消其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五)加强执行宣传,营造法治环境

  全市法院在贯彻落实过程中,注重加强与新闻媒体的联系和配合,加强执行工作的宣传力度,通过执行工作宣传,力争使广大人民群众对法院执行工作有一个全方位的了解,增进社会各界对执行工作的理解和支持,从而为执行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在清理活动期间,中院组织全市法院认真组织开展省法院确定的“执行工作宣传月”活动,同时结合无锡实际,根据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的阶段安排,宣传配合工作将贯穿整个活动的全过程,并确定了不同阶段的宣传重点。目前,据不完全统计,全市法院在电视、报刊发表宣传报道162篇(次),在局域网发表执行信息99篇。

  目前,全市法院的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正在向纵深推进,全市法院正瞄准清案重点,发起全面冲刺。清案活动也带动了执行工作的全面推进,今年1-5月,全市法院已执结案件6381件,执结标的额达8.6亿元,同比上升了48.9%。一季度全市法院案件执结率排名全省首位。

  二、关于公、检、法联合出台《关于被执行人依法申报财产的通告》的情况

  创新执行工作机制是攻克“执行难”顽症的重要方法之一。市中级法院在认真总结多年来执行工作经验、积极开展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提出了强化被执行人的财产申报义务,加大对不申报或虚假申报的制裁力度,建立完善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的新举措。在市委的关心支持和政法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下,近期由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共同出台了《关于被执行人依法申报财产的通告》。《通告》的出台,对恶意逃债,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的被执行人将是一个强有力的法律威慑。

  从我市的执行工作现状来看,经过多年来的努力,“执行难”的问题虽然有一定程度的缓解,但尚未得到根本解决,我市每年需要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近2万件。经过法律程序处理后,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需要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日益增多。有不少债务人,到了执行阶段能逃则逃、能躲则躲、甚至暴力抗拒法院执行。国家动用司法资源来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消耗很大,其中对司法资源消耗最大的在于被执行人财产的查找上。

  我们分析“执行难”的成因,被执行人不配合、不申报,甚至和法院玩“捉迷藏”,导致执行财产难找是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司法实践中,被执行人是否如实申报财产取决于其对成本与收益的权衡。我国目前尚未制定出台完备的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倘若被执行人未如实申报或未申报财产,往往不能落实相应的制裁措施。这样就造成被执行人即使不如实申报财产,往往不会有什么严重后果,反而可能会部分或全部逃避应承担的义务,最坏情况也不过是被法院查明财产依法执行,这也仅仅是承担了其应承担的义务,获利的可能性大而可能遭受处罚的风险小。立法和司法环节上的不完善使被执行人不如实申报财产而不必然受到处罚,法律对被执行人的威慑作用就大打折扣了。因此我们认为,强制被执行人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履行申报财产的法定义务,明确违反财产申报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使被执行人“不敢不”、“不能不”如实申报,应该是我们完善执行工作机制,加大执行工作力度,从源头上破解“执行难”的着力点之一。

  从法理上来讲,一份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了被执行人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被执行人就应当自觉地在指定期间内全面履行。若其不能按期全面履行相关义务,则应主动向人民法院说明情况,并应提供证据,证明其不能履行义务的客观事实。这是维护生效法律文书权威性、严肃性的必然要求,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内在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八条中明确规定“被执行人必须如实向人民法院报告其财产状况”。据此《通告》规定,被执行人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执行令和财产申报裁定之日起三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申报财产以足以保证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得到履行为限,申报财产必须首先申报其银行存款、现金或有价证券。如果被执行人申报的财产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的,被执行人还应当对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至财产申报之日其财产变动情况进行申报。这主要是为了防止少数债务人在败诉后恶意转移资产。被执行人在首次申报至执行完毕前取得新增财产的,被执行人应当自取得该财产之日起三日内及时向人民法院补充申报。被执行人在特殊情况下按期申报有困难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申报。被执行人必须保证申报财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在提交财产申报表的同时,应向人民法院作出财产申报表内容真实,若有虚假,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的书面承诺。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申报财产有瞒报、虚报的,有义务向人民法院举证。被执行人作为在法律上负有特定义务的人,有无财产可供执行其本人最清楚,原则上不应该再动用国家的司法资源进行调查。被执行人在申报财产环节的表现是鉴别被执行人是否恶意逃债、是否抗拒法院执行的关键,向法院提交的财产申报表及书面承诺等这些都将成为是否对被执行人采取拘留、罚款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的证据。

  《通告》明确规定了被执行人违反财产申报义务应承担的法律后果。违反申报义务是否会受到法律制裁?将会受到何种制裁?这是能否迫使被执行人如实申报财产的关键。《通告》对违反申报义务的不同情形明确了不同的制裁措施:1、被执行人拒绝或逾期财产申报的,人民法院可对被执行人予以司法拘留、罚款。被执行人经拘留和教育仍拒绝申报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执行人在被拘留期间进行申报的,人民法院可提前解除拘留。2、人民法院发现或者申请执行人证明被执行人有应申报而未申报的财产,经查证属实,人民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予以司法拘留、罚款。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3、被执行人应对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至财产申报之日其财产变动情况进行申报而不申报的,人民法院可对其进行罚款、拘留,并责令其补充申报;被执行人经处罚后仍不补充申报,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对被制裁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可以限制其融资、置产、出境和高消费,并可在媒体上予以曝光。

  强制被执行人申报财产,作为法院查证和采取强制措施的前置程序,将起到四个方面的作用:第一,有助于全面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履行能力。被执行人慑于不如实申报所承担的法律后果,必须作出真实申报。规定被执行人申报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至财产申报之日的财产处分行为,有助于发现被执行人是否有恶意处分财产或诈欺性转移财产的行为。第二,便于司法机关认定被执行人有无拒不履行生效裁判的主观恶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第1款规定对拒不履行生效裁判的被执行人可予罚款、拘留,直至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否确系“拒不履行”,对被执行人主观恶意如何判定,其向法院提交的财产申报表和书面承诺书将成为其是否构成妨碍民事诉讼或拒执罪的直接证据。第三,可真正将被执行人置于执行的被动地位。强制被执行人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履行申报财产的法定义务,明确违反财产申报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显然可切实使被执行人处于应有的执行被动地位,在此制度下,申请执行人及执行法官就不必再疲于奔命地追踪被执行人财产,而只需获取并提供一项能够证明被执行人隐匿财产的证据,即可使被执行人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有利于使“执行难”转变为“拒执难”。第四,有助于提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效率。建立完善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既可以增加被执行人的思想压力,强化其履行义务的责任感,促使其自觉履行义务,又可以使人民法院在执行中有的放矢,在案多人少的客观条件下实现执行效率的最大化。我们认为,公、检、法三机关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运用法律威慑手段,强制被执行人如实申报财产,是破解“执行难”的有效举措之一,必将有力地促进法治无锡、文明无锡、诚信无锡的建设。下一阶段,我们将在抓好《通告》宣传的基础上,重点抓好《通告》精神的落实。我们将择时向社会公布一批违反《通告》的典型案件,在全社会大力弘扬以主动履行法律义务为荣,恶意逃债、抗拒执行为耻的社会风气,坚决打击“老赖”的气焰。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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